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世荣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天刑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荣,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滁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副处长、处长、滁州市宏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滁州市白蚁研究所所长。因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9日被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按照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荣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兰先、被告人李世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世荣利用担任滁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副处长、处长、滁州市宏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滁州市白蚁研究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4.5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一、收受杨某贿赂27.5万元。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在承建滁州市水利局27号宿舍楼工程期间,为了能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和帮助,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2万元。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在承建滁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11号、14号宿舍楼工程期间,为了感谢以及能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和帮助,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4万元。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在承建滁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17号宿舍楼工程期间,为了感谢以及能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和帮助,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3万元。2003年6月前后的一天晚上,杨某在承建滁州市城西水库除险加固附属工程期间,为了感谢以及能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和帮助,在滁州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处值班室附近,送给被告人李世荣2万元。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在参与承建明光市女山湖闸拆除重建工程期间,为了感谢以及能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和帮助,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3万元。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在参与承建定远县池河闸拆除重建工程期间,为了感谢以及能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和帮助,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3万元。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在承建滁州市水利局28号宿舍楼工程期间,为了感谢被告人李世荣把这项工程安排给自己承建,并希望李世荣帮助核算工程款项,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2万元。2000年至2006年间,杨某为了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和帮助,利用逢年过节的机会,在每年的春节、端午节及中秋节都以过节的名义,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办公室等地,前后18次共送给被告人李世荣8.5万元。二、收受王某贿赂1万元。2001年至2002年,王某在参与滁州市沙河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施工期间,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分别于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和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各送给被告人李世荣1000元,合计2000元。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参与全椒县黄栗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施工期间,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1000元。2003年至2004年,王某在参与滁州市沙城干渠封闭护砌工程建设施工期间,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分别于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和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各送给被告人李世荣1000元,合计2000元。2002年至2006年的每年春节,王某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都以拜年的名义,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各送给被告人李世荣1000元,合计5000元。三、收受顾某贿赂2.8万元。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顾某在参与全椒县黄栗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施工期间,为了感谢以及能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在被告人李世荣到黄栗树水库工地检查工作时,送给被告人李世荣5000元。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顾某在参与滁州市沙城干渠封闭护砌工程建设施工期间,为了感谢以及能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到被告人李世荣家,送给被告人李世荣1万元。2004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顾某在参与滁州市沙城干渠封闭护砌工程建设施工期间,为了感谢以及能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5000元。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顾某为了能够参与明光市分水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施工,并希望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到被告人李世荣家,送给被告人李世荣5000元。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顾某在参与定远县池河闸拆除重建工程建设施工期间,为了感谢以及能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3000元。四、收受吴某贿赂1.3万元。2004年初的一天晚上,吴某为了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在单位组织的定远县城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内部招标中中标,到被告人李世荣家,送给被告人李世荣3000元。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吴某在负责承建定远县城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期间,为了感谢以及能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关照,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1万元。五、收受何某贿赂5万元。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为能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帮助,取得滁州市水利工程处下属滁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块商业用地的开发权,并希望能继续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将被告人李世荣约至自己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5万元。六、收受李某元贿赂2.9万元、芮有春贿赂4万元。2007年至2009年间,从事白蚁防治药品销售工作的李某,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保持与该所的药品销售业务往来,先后三次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共送给被告人李世荣2万元。2010年至2012年的每年春节,李某为能得到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都以拜年的名义,各送给被告人李世荣苏果超市购物卡3000元,合计9000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安徽康宇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芮有春,为感谢被告人李世荣的关照及能继续保持和滁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的业务关系,到被告人李世荣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世荣1万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芮有春出于上述同样的目的,在天长市假日大酒店,送给被告人李世荣1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芮有春出于上述同样的目的,在全椒县瑞祥大酒店,送给被告人李世荣2万元。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李世荣因被举报,接受滁州市水利局纪检组谈话后,害怕被查处退给李某2万元,退给芮有春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世荣退出受贿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世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王某、顾某、吴某、何某、李某、芮有春的证言、相关工程书证、中共滁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被告人李世荣到案经过说明、暂予扣留物品登记表、缴款书、被告人李世荣主体身份材料及任职文件、被告人李世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世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世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世荣违法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唐仓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