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2,马某全,马某军,任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51年8月18日,汉族,职业住址略。委托代理人马某1,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生于1974年11月23日,汉族,职业住址略,系李某某女婿。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男,生于1993年9月23日,汉族,职业住址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全,男,生于1948年2月2日,汉族,职业住址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军,男,生于1974年4月17日,汉族,职业住址略,系马某全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生于1973年11月23日,汉族,职业住址略。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生于1952年12月5日,汉族,职业住址略,系任某之父。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2、马某全、马某军、任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马某1,被上诉人任某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上诉人马某全、马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马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郑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郑县人民法院重审。已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9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李某某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