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蒋智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智君,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智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蒋智君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智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智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智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蒋智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歆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