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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泽强申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车站支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车站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强。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车站支行。本院在执行王泽强申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车站支行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