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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滨民初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城市管理局与金辉水果超市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城市管理局,金辉水果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滨民初字第02217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史红安,局长。被告金辉水果超市。负责人:康礼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城市管理局与被告金辉水果超市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城市管理局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