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阳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0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院发现该案存在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周某按照(2008)阳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将其拆毁申请执行人房屋廊檐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阳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强审 判 员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