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任首安与任兴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首安,任兴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88号原告任首安。被告任兴基。本院在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首安与被告任兴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任首安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