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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瓜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瓜民初字第534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章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