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秦执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武佩杭与成文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秦执字第0116号申请人执行人武佩杭,居民,被执行人成文才,农民,申请执行人武佩杭与被执行人成文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都秦民初字第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文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文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2)都秦民初字第01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正兵执行员 卞仁彪执行员 孙红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立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