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世英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英,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历城行初字第69号原告王世英,女,194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村**号。委托代理人余文建,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杨鲁豫,市长。委托代理人周广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科长。委托代理人赵开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世英诉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英负担。审判长 明 霞审判员 朱贵华审判员 马素柢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