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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4001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清市,现在南非。委托代理人陈玮、方国建,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甲,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方国建、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1989年6月5日生育男孩叶某乙,双方于2001年11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难以共同生活,原告对婚姻彻底失望,于2010年前往南非务工。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叶某甲辩称,原告称感情不好不是事实,原、被告很少吵架,原告去南非时,双方感情还是很好的。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8年同居生活,1989年6月5日生育男孩叶某乙,2001年11月27日双方在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产矛盾。原告于2010年1月去莱索托,至2013年5月20日回国,同年7月26日,原告又去南非。双方两地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不融洽,故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被告出入境记录及原、被告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现在南非,客观上存在夫妻两地分居生活,但只要彼此多加沟通,多加理解,正确对待生活中的矛盾,有望夫妻和好。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尚如人民陪审员  XX星人民陪审员  杨云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丽群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