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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廖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某甲。系原告的哥哥。被告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系被告大爹。原告廖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廖某甲,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其与杨某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5月16日生育一子杨某甲。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7月杨某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成,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被告并未对夫妻感情和好做出努力,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结婚以来,夫妻感情尚好,八年后的2011年11月,杨某因患甲亢,头晕、心动过速等疾病影响劳动能力,廖某认为收入少了,对杨某不满。同时原、被告在教育小孩方式上时常发生争执。2012年她起诉离婚被驳回后,我每个月给她生活费,今年3月8日过节,我通过女儿给她1000元,她嫌少没有要,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与被告杨某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5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甲。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同年11月被驳回。之后,被告对建立和谐的夫妻感情以及家庭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上述事实,有《结婚证》,《鄂西陵民初字(2012)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杨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虽常发生争吵,但主要是因处理家庭及子女教育等家庭琐事,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2012年原告起诉离婚被驳回后,被告对建立和谐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做出了一定的努力,现原告廖某要求离婚,被告杨某坚持不同意离婚,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廖某要求离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覃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