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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隆益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东盛烧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隆益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唐山东盛烧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唐山隆益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李各庄(大庆道)。组织机构代码77770110-5。法定代表人何荣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邸连进,该公司职工。被告唐山东盛烧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贾庵子村南。法定代表人高文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隆益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东盛烧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隆益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隆益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隆益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邵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