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交初字第6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崔维坡与宫平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维坡,宫平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672-1号原告:崔维坡。被告:宫平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青年路东侧沿街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维坡与被告宫平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维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崔维坡负担。审判长 孔凡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 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