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黄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建付与无锡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付,无锡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陈建付。委托代理人戴瑞兵、涂洪林,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钱皋路168号(无锡市国联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营业用写字间B幢160室。法定代表人李旦,无锡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心静、薛静,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付与被告无锡市斯卡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付于2013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建付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鉴定费2000元,二项合计2005元,由陈建付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宇明审 判 员 冯朝昱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葛宏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