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6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夹江县斯特丹色料经营部与重庆市德基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夹江县斯特丹色料经营部,重庆市德基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081号原告夹江县斯特丹色料经营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蕾,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德基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夹江县斯特丹色料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德基盛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夹江县斯特丹色料经营部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夹江县斯特丹色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钟 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婉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