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日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日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日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日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日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日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日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搜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本金为119474.17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19474.17元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48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