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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文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梅,文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安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岳池县。被执行人文和平,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以(2013)广安民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广安执保字第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文和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现因我院(2013)广安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红梅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张红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文和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华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谢树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