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横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许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横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许XX;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横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XX,2013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许XX驾驶陕KCA399车沿苏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庄则村农贸市场处与沿苏榆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由王XX驾驶的蒙K61544车相撞,致王XX、白XX、许X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XX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8.79mg/100ml。被告人许XX系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血样及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提取血样照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白XX、燕XX、白XX、党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被告人许XX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罚金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