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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吴拥超与肖赵兴、张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拥超,肖赵兴,张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吴拥超。被告肖赵兴。被告张宏文。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国宝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俊峰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拥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钱国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