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吴拥超与肖赵兴、张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拥超,肖赵兴,张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吴拥超。被告肖赵兴。被告张宏文。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国宝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俊峰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拥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钱国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