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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胡巧秀与沈如浩、童建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巧秀,沈如浩,童建立,宁波吉毅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胡巧秀。委托代理人:施利波。被告:沈如浩。被告:童建立。被告:宁波吉毅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负责人:潘恵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巧秀诉被告沈如浩、童建立、宁波吉毅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巧秀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巧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巧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原告胡巧秀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