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荣成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翠贞、侯仰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翠贞。被执行人侯仰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荣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王翠贞、侯仰龙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神道口小区A区-31号-801室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