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饶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9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晨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