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1304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许占兵。被告牛某。原告许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委托代理人许占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了解时间太短,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关心原告,对原告不管不问。2011年3月收养儿子牛某某,现跟随被告生活。2012年12月双方分居至今。双方的婚姻关名存实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返还原告的陪嫁品,原告抚养儿子,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牛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收养一男孩,取名牛某某,2011年7月17日出生,现随被告的父亲生活。原告称,“结婚时,陪嫁物品有新飞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什么牌号记不清了、餐桌一套。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自2011年7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有病,被告不管不问,还离家出走”。以上有结婚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和睦相处、和谐生活、共同维持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原告以自己有病,被告不管不问,还离家出走等为由起诉离婚,且原、被告已分居达两年之久,经本院调解,原告又执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后收养的男孩,由于被告离家出走,考虑到实际情况,且原告也要求抚养男孩,由原告抚养男孩为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原告要求返还的陪嫁物品,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原告也未申请勘验、核实,本案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牛某离婚。2、男孩牛某某随原告许某生活,被告牛某自判决生效后按河北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的25%给付原告小孩抚养费,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牛某每个月可探视小孩一次,探视时原告应予以配合。3、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全会人民陪审员 王书刚人民陪审员 安文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