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徐新全诉董桂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全,董桂叶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938号原告:徐新全,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宋明相,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桂叶,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全与被告董桂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放弃分割共同存款为由于201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茂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