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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徐新全诉董桂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全,董桂叶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938号原告:徐新全,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宋明相,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桂叶,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全与被告董桂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放弃分割共同存款为由于201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茂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