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卫国与李世超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2-2号申请人肖卫国,农民。被申请人李世超,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昌,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肖卫国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肖卫国于2013年12月5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5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肖卫国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NT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