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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卫国与李世超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2-2号申请人肖卫国,农民。被申请人李世超,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昌,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肖卫国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肖卫国于2013年12月5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5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肖卫国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NT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