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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世杰。委托代理人杨丽泉。被告吴玉华。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曹玲玲独任审判。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