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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东旭与被执行人李为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东旭,李为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曹东旭,现住吉林市。被执行人李为建,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曹东旭与被执行人李为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为建没有履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吉中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