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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董鑫与刘祥明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677号原告董某,女,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2012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0日生子刘某某。被告婚后不工作,整日游手好闲,靠原告打工养活被告,并且被告经常将原告打的浑身是伤,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刘某辩称,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很多次打架都是原告先找事,被告才打原告的。孩子还小,为了孩子能更好的成长,被告也不想离婚。而且被告现在也出去工作了,被告保证以后会改正以前的缺点,好好和原告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0日生子刘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双方发生予盾。2013年1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登记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作为丈夫应更多的关心、珍惜妻子,动手打妻子是不对的。希望双方当事人能谨慎对待自己的婚姻,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邹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