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克龙与被告石宝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龙,石宝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吴克龙,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石宝江,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阜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佩国,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6527702-0。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295号。委托代理人沈金金,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负责人高长斌,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5401822-3。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克龙与被告石宝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克龙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克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