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终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金祥与赵团、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祥,赵团,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终字第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祥,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文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河北钢铁公司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高新区瓦官庄中南街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向塘通站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会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家奎,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王金祥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39.7元,退还上诉人王金祥。审 判 长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