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明勇与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勇,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06号原告李明勇。被告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原告李明勇诉被告河南省秦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勇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明勇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玲人民陪审员  杜俊荣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段雪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