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7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宫世文、李成千、李成清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74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宫世文。被执行人李成千。被执行人李成清。被执行人李成仁。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世文、李成千、李成清、李成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谭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谭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