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长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廖建拥与余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拥,余小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长初字第17号原告廖建拥,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何其龙,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小芳,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建拥与被告余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建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拥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