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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长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廖建拥与余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拥,余小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长初字第17号原告廖建拥,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何其龙,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小芳,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建拥与被告余小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建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拥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