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与丁毅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151-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蒋乔镇312国道与檀山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颜茂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舒雅,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丁毅,男,汉族,1973年7月生。申请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徒商初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丁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24611.27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丁毅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毅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商初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李 焱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顾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