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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卢某、叶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吕某,叶某,胡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622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赌博于2004年12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治安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07年8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治安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邹毅强。被告人吕某。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监视居住于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三联村益塘自然村204号。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5日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因赌博于2004年12月13日、2007年7月28日分别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治安罚款三千元、五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叶某、吕某、胡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叶某、吕某、胡某及辩护人邹毅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9日、20日、21日,被告人卢某为牟利召集被告人胡某及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到其租住的金华市区三江街道寺前皇路19弄109号5楼使用扑克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所得归卢某所有。同时,被告人叶某受被告人卢某指使负责看门望风、打扫场地卫生等,有时帮忙抽头。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召集胡某甲、张某甲、朱某、滕某前往卢某租住处一起参与赌博。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吕某受卢某邀请携带现金3万元来到卢某租住处,以高息借款的形式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借给他人70000元用于赌博,获取利息1200元。当日,被告人胡某和他人合股坐庄赌博,共赢得5万多元。2013年5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卢某租住处将在此赌博的被告人卢某、胡某和王某乙、朱某、滕某、胡某甲、王某丙等人抓获,当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93155元,并扣押了扑克牌等赌博工具。被告人叶某和携带现金2万元准备向参赌人员放账的被告人吕某同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叶某、吕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卢某、叶某、吕某、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甲、王某丙、滕某、朱某、王某乙、胡某甲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释放证明书、人员概要情况、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邹毅强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定性无异议。二、被告人卢某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卢某于2013年5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三江派出所口头传唤。当时,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尚不知晓,也未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尚在一般性的排查询问时期,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认罪态度好;(3)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4)组织人员赌博抽头少,获利甚微;(5)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卢某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叶某、吕某、胡某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其中被告人卢某、叶某、吕某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卢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中证实,在被告人卢某交代犯罪行为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其赌博的线索,且在赌博现场公安机关一并查获了赌博工具、赌博人员、赌资等,被告人卢某的行为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系主犯,应对其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吕某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叶某有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叶某、吕某、胡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三、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丽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金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