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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执字第006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候小平与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小平,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00652—1号申请执行人候小平,男,生于1970年7月25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兴,该公司董事长。候小平申请执行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09)南民初字笫00276号民事判决,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后三个月内清偿候小平借款30万元,并从判决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0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25万元,下欠本息合计9万元。目前被执��人外债较大,暂无履行能力,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南执字第00652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王汉林审判员  房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庞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