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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47号原告史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马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12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延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