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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赵铁军与绍兴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郦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军,绍兴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郦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赵铁军。被告绍兴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炳炎。被告郦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铁军诉被告绍兴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郦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铁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铁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宝良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