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赵铁军与绍兴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郦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军,绍兴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郦柏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赵铁军。被告绍兴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炳炎。被告郦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铁军诉被告绍兴市时代服装有限公司、郦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铁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铁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宝良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