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骁与被执行人明南、范红伟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明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7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明某。被执行人:范某。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明某、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明某、范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某、范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2栋10单元2楼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2001035**号;建筑面积:82.77平方米)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朱某名下,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33.5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明某、范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朱某的申请,本院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朱洁为申请执行人朱某用以诉讼保全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255号1栋2-3-2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2001028**号;建筑面积:48.99平方米)。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案外人朱洁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明某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2栋10单元2楼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2001035**号;建筑面积:82.77平方米)权属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朱某名下;二、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朱洁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255号1栋2-3-2号房屋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2001028**号;建筑面积:48.9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