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崔亚娣与毛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亚娣,毛君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700号原告:崔亚娣。委托代理人:戴忠孝。被告:毛君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亚娣诉被告毛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亚娣已经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财产保全费1410元,由原告崔亚娣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