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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7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九观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黄颖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观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黄颖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819号原告九观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一期)16号楼3107-3108室。法定代表人宋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靖,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黄颖,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暴宁宁,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九观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观咨询公司)与被告黄颖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谷慧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观咨询公司的代理人孙为,被告黄颖及其委托代理人暴宁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九观咨询公司起诉称:2011年5月17日,宋钰与黄颖分别出资25万元成立九观咨询公司,各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其中,宋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黄颖任公司监事。2013年6月以来,宋钰与黄颖因公司发展产生分歧并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黄颖在此期间擅自将公司的全部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带离公司办公场所并由其个人占有和控制,并多次以股东之间存在纠纷为由无故拒绝为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当事由提供印章导致公司的正常经营遭受影响。2013年9月1日,九观咨询公司租用的办工场所租约到期,因宋钰与黄颖无法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黄颖不同意在续租合同上盖章,九观咨询公司只得将所有物品搬离原办公场所另行租用仓库存放。公司公章及证照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法律凭证,应归公司所有,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或其授权的人员进行保管,黄颖作为公司股东及监事,无权占有公司公章及证照,且黄颖非法持有公司公章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转,致使公司无法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办公场所,并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故九观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颖立即返还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人力资源从业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人事相关资料(包括6名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年终评审报告)、支票(包括一本现金支票和两本转账支票)、一本空白地税新版发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黄颖答辩称:不同意九观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黄颖自九观咨询公司成立以来就一直保管公司公章、证照,宋钰并未提出异议,黄颖保管并使用公司公章是公司对外正常经营的事实;2、2013年9月1日,因宋钰和黄颖无法就公司经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到期,公司现已无正常经营场所,黄颖作为公司公章及证照的保管人,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于2013年9月1日与仓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公章及证照存放在仓储公司的保险柜保管至今;3、因宋钰和黄颖各持有公司50%的股份,两个股东就公司经营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已陷入僵局,黄颖已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纠纷一案,黄颖认为法院应该以公司解散纠纷的案件为基础来判断公章及证照由谁保管。经审理查明:九观咨询公司系2011年5月17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钰,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及出资情况分别为:宋钰出资25万元,黄颖出资25万元。宋钰任执行董事,黄颖任监事。2011年5月12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013年9月1日,黄颖以九观咨询公司的名义与北京万福金安天竺仓储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用一个保险柜,将持有的九观咨询公司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人力资源从业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人事相关资料(包括6名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年终评审报告)、支票(包括一本现金支票和两本转账支票)、一本空白地税新版发票存放在此。该保险柜在北京万福金安天竺仓储有限公司内,黄颖持有保险柜的钥匙。上述事实,有九观咨询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租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宋钰有权以九观咨询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所涉争议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等证照为法人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正常运营所需,公司当然拥有上述证照的所有权。九观咨询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相关证照应当由公司持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自行占有相关证照。黄颖将持有的公司证照存放在保管公司并持有保险柜钥匙,但黄颖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股东之间亦未形成决议由黄颖持有公司证照,故其应将持有的公司证照返还给九观咨询公司。宋钰作为九观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可以提起诉讼,代公司主张权利。九观咨询公司要求黄颖返还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人力资源从业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人事相关资料(包括6名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年终评审报告)、支票(包括一本现金支票和两本转账支票)、一本空白地税新版发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九观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人力资源从业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人事相关资料(包括六名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年终评审报告)、支票(包括一本现金支票和两本转账支票)、一本空白地税新版发票返还给原告九观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黄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谷慧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