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志好与秦天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好,秦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好,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秦天峰,男,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天峰于2013年9月16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天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天峰在南院冷风库储藏苹果6000斤。二、在查封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秦天峰对查封冻结的苹果不准买卖、转让、抵押、赠与。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大强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雷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