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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韵兰,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余韵兰,被执行人陈平,本院在执行(1999)荔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平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999)荔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廖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