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韵兰,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余韵兰,被执行人陈平,本院在执行(1999)荔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平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999)荔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廖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