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纪红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43号罪犯纪红艳,女,47岁,汉族,文盲,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25日作出(1996)淮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红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纪红艳服判不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3日作出(1996)皖刑核字第1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1998年10月2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3月1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2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纪红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纪红艳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纪红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红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