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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代全、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全,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方金明,杨代先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杨代全,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翟小平,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方金明,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杨代先,退休职工。第三人:方金明,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全诉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代先、方金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代全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其他股东内部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 毅人民陪审员  黄云意人民陪审员  韦盛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庞华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