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岑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与被告陈世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陈世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岑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住所地岑溪市新兴路。负责人张继军,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严金东,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世勇,男,住岑溪市糯垌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陈世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晓迪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金东及被告陈世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负责人张继军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诉称,2011年12月7日,被告之妻莫妮(已故)在原��处申办领取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卡号:6228110005055066);2012年1月4日,被告持该卡在岑溪市玫瑰园服饰店分两笔消费共10000元,后办理了分期还款手续。消费后被告归还了部分欠款,至2013年6月18日,被告尚欠8899.29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请求被告归还尚欠之款8899.29元。原告在举证期间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莫妮的身份证、信用卡申请表、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电子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妻子莫妮向原告申领信用卡事实;2、莫妮刷卡消费及还款的流水账,证明刷卡消费、还款及尚欠款项的事实;3、催收通知书回执、催收还款照片(共3张)、账户备注查询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诉前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备从事金融储蓄业务资质。被告陈世勇庭审中辩称,原告的起诉虽属实,但信用卡的消费其只占其中的���部分,其同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4外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的证据4,被告认为其不清楚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据是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向原告核发的从业资质证书,其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陈世勇与莫妮是夫妻关系,莫妮于2012年1月11日去世。2011年12月7日,莫妮申办领取原告的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卡号:6228110005055066)一张;2012年1月4日,该卡在岑溪市玫瑰园服饰店分两笔共消费了10000元;消费后,对其中的9700元办理了分期还款手续;至2013年6月18日,除归还的部分欠款外,尚欠已消费之款8899.29元未还;信用卡的10000元消费中,有一部分款项是被告消费使用;消费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未果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提出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莫妮信用卡的消费中有一部分款项是被告消费使用,说明该信用卡的消费是莫妮与被告共同消费,信用卡消费所产生的债务属被告与莫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莫妮去世后,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处理,被告应对信用卡消费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莫妮领用的信用卡属于准贷记卡,其透支使用后,理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消费尚欠的透支款理据正当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世勇归还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8899.29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世勇负担。上述被告应付之款,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04370009249019015),逾期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副本三份,上诉于��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泽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