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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滕建平与李成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平,李成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649号原告滕建平。委托代理人马千里,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海滨花园二期北区裙楼一、二类(南国花园对面)。负责人吕成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燕双,该公司职员。原告滕建平诉被告李成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广东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奕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千里,被告李成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平安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3日11时35分许,李成恩驾驶粤A×××××号汽车经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龙津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御景酒家路口时,遇XX周驾驶无牌摩托车搭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XX周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成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XX周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州市南沙区灵山医院治疗,住院2天。出院当天转入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至2013年9月5日出院,住院11天。李成恩是粤A×××××号汽车所有人,广东平安保险公司对粤A×××××号汽车承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天×13天)、护理费1040元(80元/天×13天)、营养费500元、误工费6114.35元(1、住院13天:30226.71元/年÷365天×13天=1076.57元;2、原告出院后全休2个月:30226.71元/年÷365天×60天=5037.79元)、交通费300元,共计8604.36元。被告广东平安保险公司辩称,1、粤A×××××号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其公司已垫付另一伤者XX周医疗费59000元,如被保险人垫付医疗费,应将被保险人在责任外多垫付的部分予以扣除。2、原告主张营养费过高,应以200元为宜。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出院后按照2个月计算误工费也没有依据。被告李成恩辩称,同意广东平安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另外事故发生后已垫付原告9768.82元(包括伙食费200元,护理费880元、生活费1000元,医药费7688.82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11时35分许,李成恩驾驶粤A×××××号汽车经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龙津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御景酒家路口时,遇XX周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XX周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成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XX周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州市南沙区灵山医院治疗,住院2天。出院当天转入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至2013年9月5日出院,住院11天。该院出院记录载明诊断结果为左髌骨骨折;医嘱:继续维持患肢石膏外固定三周左右,再复查X光片决定拆除外固定及负重时间;拆除石膏前严禁下地负重等。事故发生后李成恩垫付原告伙食费200元,护理费880元、生活费1000元,医药费7688.82元,共计9768.82元。李成恩确认广东平安保险公司已支付XX周医疗费59000元。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表示放弃追究XX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处事故责任。李成恩是粤A×××××号汽车车主,广东平安保险公司对该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上述保险期内,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原告主张事故前在番禺区某家具厂工作,其用人单位不愿意出具误工证明,故按照20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李成恩对原告工作情况没有认可。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李成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XX周承担次要责任,李成恩、XX周应分别按70%、30%责任比例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认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天×13天)。2、护理费1040元(80元/天×13天)。3、营养费酌定200元。4、误工费方面,原告主张按照20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年标准计算误工费,按该标准计算为82.81元/天接近无固定收入护理人员80元/天标准,并无明显偏高,予以准许。参照医嘱出院后继续维持患肢石膏外固定三周左右,再复查X光片决定拆除外固定及负重时间,确定出院后按30天计算误工时间合理,以此计算误工费3560.96元(30226.71元/年÷365天×43天)。5、交通费300元。共计5750.96元。扣除李成恩垫付伙食费200元,护理费880元、生活费1000元共计2080元,实际损失金额3670.96元。广东平安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付原告实际损失3670.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滕建平3670.96元。二、驳回原告滕建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滕建平负担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奕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桂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