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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24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芝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芝兰,青岛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416-1号申请执行人陈芝兰。被执行人青岛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64号。法定代表人孙吉茂,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2135727.18元及迟延履行金。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交纳案款2223757.0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23757.00元、迟延履行金64272.82)。本案执行费23757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