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085号原告李×1,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李×2,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原告李×1与被告李×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长青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被告李×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1诉称:双方由朋友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期感情不合,被告家庭人员歧视外地人员。现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李×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存款、基金归原告所有。被告李×2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我们还有感情。经审理查明:李×1与李×2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16日登记结婚,李×1系初婚,李×2系再婚,2013年2月5日生一子李×3。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1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李×2不同意离婚,李×1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1与李×2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真挚夫妻感情,出现矛盾与隔阂,要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加强沟通与交流,要相互理解、相互体谅,让彼此能感受到对方的体贴、关爱、支持和帮助。现李×1起诉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李×2也不同意离婚,故对李×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